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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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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内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定,带来了不少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不能动摇。

有的地方的村规民约规定所谓的小调整,收回外嫁女和死者的承包地是不可以的。因为农村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即是生活单位又是工作单位,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一方当事人家庭人口的减少不能成为调整承包地的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