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依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内容:主要有:1、财务收支情况;2、农民负担情况;3、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优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5、使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6、集体土地、集体经济项目承包和经营情况;7、电费、水费收缴使用情况;8、征兵、招生和乡镇或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9、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10、村干部工作目标公开;11、重大决策公开。结合自身特点的其它应公开的村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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