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种审定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品种审定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申请省级审定: (一)经省品审委组织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的品种。 (二)经两个以上受省品审委委托的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持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的品种。 (三)经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跨地级市多点比较试验,并由省品审委组织专家现场鉴定的特殊作物品种。 二、申报材料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12月1日前向省品审办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附软盘); (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总结报告; (三)品种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等特殊性状鉴定报告; (四)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特性描述; (五)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标准图片; (六)适量育种家种子(含杂交种亲本种子); (七)省品审委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纳审定费。逾期不交纳审定费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2、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全体会议审定制度。 各专业组对报审品种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初审意见及表决结果提交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对专业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后,再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审定通过。 3、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委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厅公告。 4、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审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委申请复审,
交纳复审费。省品审委在下次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原审定程序和新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四、审定标准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品种,可以审定通过: (一)品质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水平的; (二)产量和抗病性与对照品种相当,品质优于对照品种的; (三)产量和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高抗主要病害的; (四)专用或具有特殊利用价值,并具有实用证明的抗病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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