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种或两种以上农药混用后不能起化学变化。因为这种化学变化可能导致有效成分的分解失效,甚至可能会产生有害物质,造成药害。水果果树比如: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菊酯类杀虫剂和二硫代氨基甲酸衍生物杀菌剂均对碱性条件较敏感,不能与碱性农药或物质混用。有机硫杀菌剂大多对酸性比较敏感,不能与酸性农药混用。
2、田间混用的农药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两种农药混合后产生分层、絮状或沉淀,这样的农药不能混用。另外,混合后出现乳剂破坏、悬浮率降低甚至结晶析出,这样的情况也不能混用。因此,农药在混用前必须先做可混性试验。
3、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
4、混剂使用后,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应低于单用药剂。
5、农药混用应达到降低使用成本的目的。
目前农药复配混用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农药厂把两种以上的农药原药混配加工,制成不同的制剂,实行商品化生产,投放市场;另一种是防治人员根据当时当地无公害蔬菜生产有害生物防治的实际需要,把两种以上的农药在防治现场现混现用。
现在农药混合的主要类型有:杀虫剂加增效剂、杀虫剂加杀虫剂、杀虫剂加杀菌剂、除草剂加除草剂、杀菌剂加杀菌剂等。值得注意的是农药复配混用虽然可以产生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切不可任意组合,盲目地搞“二合一”、“三合一”。对此应抱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格的复配混用方法。生产复配制剂也应当像研制一种原药品种一样,必须按照增效性研究、复配工艺研究、复配制剂理化性研究、联合毒性研究、药效试验、分析方法研究和成本分析七个程序开展研究,获得肯定的结果以后,方可成为商品,投放市场。无公害蔬菜生产田间现混现用,也应当坚持先试验后混用的原则,否则,不仅起不到增效作用,还可能产生增加毒性、增加有害生物的抗药性等不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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