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1)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2)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纠正和处理违 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4)负责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5)负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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