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登记不需要事先到农业部门备案。这是因为,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工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部门,而备案不属于登记的必经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申请人如果要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市辖区或者县提出申请。
工商总局近期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可登录工商总局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申请文书,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作为一个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区别的标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经营业务的特点。
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其财产主要来源就是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提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并根据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从事了业务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责令其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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