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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自治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内部管理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不得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只能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于指导、扶持和服务。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民营经济组织一样,是一种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治性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相互协助、相互服务的内服务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这些明确规定,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为全体成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又是以成员之间的共同需求为前提、以合作社为媒介的成员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相互服务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服务组织不同的特征是具有很强的内服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