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方法如下: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奋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离、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四、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五、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六、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加工、使用)同时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刷,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以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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