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对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
劣兽药是指:
1、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4、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5、其它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