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经营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之一就是适度规模经营。只有达到适度的规模,才能使各种生产要素获得最佳和最为经济的使用,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无论是规模经营,还是农业现代化建设,土地流转都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因此,只有通过土地流转,使一部分农民的土地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或将连片抛荒土地集中由少数人开发经营,这样既可以防止土地抛荒,又可以合理利用土地,从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可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应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
当前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民增收困难,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有限的土地上承载的劳动力过多。因此,需要把握土地流转的流出和流入两个环节,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就流入环节而言,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由落后的小规模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的生产合作经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和土地产出效益。在此基础上,使农民获得持续的收入增长。就流出环节而言,一部分农民自愿主动离开土地,在新的领域从事新的工作,他们所获得的收入理应比务农种地高出许多,这样才能调动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如果土地流转不能使流入、流出两个环节农民收入的提高,则表明这一工作需要谨慎开展。
(三)应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国家对土地二轮承包的指导思想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从理论上讲,现有法律条款对农村土地的权属界定是清楚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所有权与使用权既相分离,又相联系,使用权拥有者同时也是所有权拥有者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产权,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意义更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一步搞活土地使用权,更充分地尊重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更有力地保护其土地财产的收益权。这样既能弥补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虚位的缺陷,确立农民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主体地位,又能充分发挥协作生产和规模经营的优势,克服小生产方式的弊端,实现所有制形式的个人所有与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完美结合。
(四)应有利于粮食安全的保证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数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世界范围内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生态环境的恶化,粮食安全日益引起了各国的重视。面对日益严峻的世界粮食危机,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流转的红线是确保18亿亩耕地不减少,这也应当成为衡量土地流转成败的标准。目前,中国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耕地面积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至2007年的18.26亿亩,7年时间减少了9 800万亩。到2020年这10年间要守住这条红线,难度相当之大。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保护好18亿亩耕地,解决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稳定播种面积,保证粮食安全。
上一篇: 大豆蚜在田间数量为什么会迅速增加?
下一篇: 瓜蒌的性味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