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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