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偿破产前与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对其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实行的一项原则,即要对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人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不能完全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应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与职二利益相关的费用等,然后清偿国家税收,最后再清偿一般债权。但是,要特别指明的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中,应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成员交易具有代为销售的性质。农民成员在向本社供应农副产品后,并不发生完全的所有权转移,只有当这种农副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第二方交易才最终形成所有权的转移。在交易中所产生的相应款项属于最终的买方向农民成员支付的货款,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起一个代转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收取部分费用),在相关财务关系中,也是将此款项作为交易返还进行处理。如将这部分款项并人破产财产,会使这部分农民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失,故此款项应作为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优先清偿。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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