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含义:(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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