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
第一,合并各相关合作社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合并、如何合并等,都由各合作社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合作社的合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人为强制和行政命令撮合下的合并是无效的。
第三,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原来的各种债权、债务要自动继承,并且要无条件的加以继承。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如果采取缴纳股金形式筹集资金的,成员就是合作社的债权人,决不能因为合作社的合并使他们的利益被忽视和损害。在合作社合并时,要对成员的债权债务特别予以关注,并小心谨慎地处理好。
第四,无论是采取吸收合并,还是采取新设合并,合作社合并以后,除了退社的成员之外,原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自动转为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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