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农业部出台了《 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 许可证管理 办法》,对主要 农作物种子 生产许可证和 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条件,明确了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 种种子 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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