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xml:namespace>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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