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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具体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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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
(2)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3)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5)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6)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艺、参赛等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
(7)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8)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
(10)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11)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消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
(12)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办法、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
(13)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14)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
(15)规定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16)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