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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哪些事项应由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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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是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相关事项时,要有代表全体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成员的同意方能予以通过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本规定,成员大会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成员大会选举,即通过召开成员大会会议进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人选进行的选举。由于这类人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执行成员大会有关决议,负责经营事务管理与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在经营中要行使章程所赋予的权力,直接负责管理财产和有关事务,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全体成员的利益,对他们的选举应充分体现全体成员的意志,故对他们的选举,本法要求必须由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予以通过。

  二、成员大会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即对农民专业经营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如审议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或者终止某种经营服务业务;从事某种较大投资等,这些事项都属于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关系到整体经营与发展,直接影响到为成员提供服务。对于这类事项按法律与章程规定由成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在对这类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时,应按照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的原则执行。

  这里泛指的是通过成员大会讨论所作的除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所有事项的决议,因而可以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的一般原则。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适用于成员表决总数过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对于讨论一般重大事项的决定适用于过半数通过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