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由县(市、区)农委会同财政局采取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的方式遴选。培训机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培训资质(办学许可或培训、推广职能),必要的培训场所、专业教师、现代教学设备和实践实训基地,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能力和跟踪服务能力等。每县(市、区)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6个。县(市、区)农委要与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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