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鱼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鱼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鱼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鱼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鱼药、生物源鱼药和鱼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鱼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鱼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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