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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区应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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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分级响应
3.1.1 Ⅰ级(红)的响应
(1)由省卫生厅或省政府成立指挥部,统一负责狂犬病应急疫情控制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2)县、县(乡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内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在省疾控中心派专家组的指导下,县、县(乡镇)疾控中心负责辖区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1.2 Ⅱ级(橙)的应急响应
(1)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县、县(乡镇)的卫生局分别设立指挥部,负责疫情应急处置、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县、县(乡镇)疾控中心在省疾控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1.3 Ⅲ级(黄)的应急响应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由县疾控中心派出专家组对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省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报告疫情的发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必要时省疾控中心派员指导。
(2)疫情涉及县(乡镇)卫生局设立指挥部,负责辖内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3)疫情涉及县(乡镇)疾控中心在县级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1.4 Ⅳ级(蓝)的应急响应
(1)疫情涉及县(乡镇)卫生局设立指挥部,负责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并向县卫生局报告疫情发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必要时,县疾控

中心派员指导。
(2)疫情涉及的县(乡镇)疾控中心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并向县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局报告疫情信息和调查处置情况和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