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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别真、假、劣、兽药?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1 法定假、劣兽药的定义

  1.1 法定假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2 法定劣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 识别技巧

  2.1 登录“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验证

  2.2 对比相关日期 兽药生产许可证号、GMP证书编号和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都是5年,如果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与兽药生产许可证号、GMP证书号、批准文号的时间差大于5年,则说明生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未换发新证的情况下生产该种兽药,是一种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

  2.3 对比批准文号的省份代码 兽药批准文号格式如下:兽药字(年号)省区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括号后前两位数对应相应的省份。

  2.4 仔细查验兽药包装 在日常兽药监督检查中,由于执法设备和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马辨别是否为假、劣兽药。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可以先从兽药包装上进行初步鉴别。

  2.4.1 查看兽药内标签和外标签的标示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注明了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或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有没有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等一项或几项内容。

  2.4.2 查验标签内容是否含混。有的兽药包装分成左右两部分,里面分别装着两种不同的兽药,而其标签内容相互混用。

  2.4.3 查验国产兽药包装上是否印有繁体字或全部是外文。

  2.4.4 查验外包装上是否印有扩大疗效或专卖、专供等带有宣传或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

  2.4.5 查验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标注是否清晰。《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且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查验外包装上是否有不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情况。

1 法定假、劣兽药的定义

1.1 法定假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2 法定劣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 识别技巧

2.1 登录“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验证

2.2 对比相关日期

2.3 对比批准文号的省份代码

2.4 仔细查验兽药包装

2.4.1 查看兽药内标签和外标签的标示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注明了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或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有没有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等一项或几项内容。

2.4.2 查验标签内容是否含混。

2.4.3 查验国产兽药包装上是否印有繁体字或全部是外文。《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产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

2.4.4 查验外包装上是否印有扩大疗效或专卖、专供等带有宣传或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

2.4.5 查验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标注是否清晰。《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且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查验外包装上是否有不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