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2)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为了缓和合伙人平等执行权的不便,法律允许合伙人固定执行权委托条款。为此,内部合伙事务的执行有三种情况: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也可以约定某些合伙事务由某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三是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推荐能力强、威信高的合伙人为负责人,由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
对外合伙事务执行,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执行合伙事务(第26条第2款)。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期限,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37条)。
合伙的代表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合伙的代表人不是合伙机关。合伙的代表人在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范围内享有代表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撤销或者合伙人辞去委托时,代表权随之终止。
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人员被授权管理合伙内部事务,也可以被授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受聘人员按照授权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一篇: 花生根结线虫病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下一篇: 如何辨别西瓜的生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