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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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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样、抽检。采样是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依据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比例等对动物及动物产采集一定的样品,以作化验之用;留验是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检验难以作出结论之前,将被监督检查的动物、动物产品予以留置,以便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相应措施;抽检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时,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隔离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与健康动物、动物产品分离开,不让其相互接触;查封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现场封存;扣押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予以扣留在安全场所的一种强制措施;处理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采取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三、补检。需进行补检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法定机构检疫,没有取得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二是虽持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但检疫证明、标志是非法定检疫机构签发、非法定格式、有伪造或涂改、超过有效期或证物不符等情况。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制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法律凭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查验。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卫生有关的资料。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与监督管理任务有关联的场所调查取证和检查、阅读、复制与动物卫生有关的资料,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