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地人员由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补缴3至30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办理参保手续。以后由村组和个人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9%的比例继续缴纳,直至领取养老金年龄。已征地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限与新征地农民相同。费用由村、组或个人承担。
被征地农民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上述年限的应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方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同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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