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而我县原颁发的经营权证书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未颁布之前颁发的,加盖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印章,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因此,必须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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