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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什么禁止部分人员兼任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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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包括执行监事与组成监事会的监事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的负责对本社经营与理事会或理事长等髙管人员二作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法律为什么要作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以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务的规定呢?我们认为,是由这儿种职位的性质、地位及行使的职权所决定的。

第一,这几种职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级管理岗位,本身就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如果被监督的机构与业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监事会或担任监事,即会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这种情况势必影响监督二作的有效性。

第二,这几种职位要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这种职权与监事的监督职权形成制约,进行两种职务的兼任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

第三,这几种职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最繁忙的二作岗位,相关人员在担任这种职位的二作后根本无暇再从事其他二作,如再兼任监事职务势必削弱监督二作的力度。为此,本法对他们兼任监事职位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当然对于上述几种职位禁止兼任监事的情形只是本法的一般性规定。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对于一些其他岗位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况作出限制,但对这种限制应在章程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