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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工作中如何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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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