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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是如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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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该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特殊情况下应在农业部指定的场所进行。试养期间一般为进口水产苗种的一个繁殖周期。试养期间,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进口单位不得向试养场所外扩散该试养苗种。试养期满后的水产苗种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
(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
(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