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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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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是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是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是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是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是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是生产品种介绍,如是授权品种或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是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材料和实地的审核检查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 申请和受理
(二)企业实地核查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四)审定和发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种子检验人员、储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是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四是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如申请人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是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二是自有品种的证明;三是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审核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对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