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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渔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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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1、渔药生产厂家和饲料厂家要严格检验采购的原料,渔药或饲料生产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GMP标准或饲料检验标准,作好自我监督。努力提高和强化自身的无公害意识和生产质量意识。渔药厂家要生产出成分明确、无禁药、残留少、毒性低、副作用和剂量小、稳定性好等优质高效的渔药,杜绝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禁药和原料药。饲料厂家生产的饲料不得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不乱添加抗生素类药物或防霉剂于饲料中;也不要长期贮存添加抗菌药物的饲料;不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的饲料。

2、做好养殖前和养殖中的管理。在养殖或孵化过程中要做好清塘工作,检验水源、饲料和鱼苗的渔药残留情况。其次严格用药管理。有目的、有计划地用药,做到正确选药、对症下药、正确给药和适时用药。作好用药记录,严禁使用禁药,杜绝在休药期用药。第三提高养殖人员专业基础知识,让他们了解渔药的基本知识和国际检验检疫信息,知道如何选药、贮藏药,懂得哪些渔药为禁药,哪些为限量用药,了解普通渔药的理化特性与使用准则,杜绝滥用渔药现象。第四如果在养殖区养殖其它畜禽或种植农作物,要注意禽药、兽药和农药的正确选用与使用,做到不污染水产品。第五在水产品运输过程中要保持环保,最好采用增氧和使用生物制剂的方式来保护产品的运输安全。禁止乱用麻醉剂等渔药。

3、加强水产品加工过程中的管理,谨慎使用各种消毒液。

4、渔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包括加强渔药管理部门自身的管理、加强渔药生产、销售和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渔药管理部门自身的管理首先要加强机构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杜绝管理上的盲点、死角和受贿现象。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专业技能和责任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法,对渔药管理不能敷衍了事,对违规或非法生产渔药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加强渔药生产管理就须要求渔药生产厂家执行GMP标准,加速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转换的进程,强化渔药生产的质量和环保意识,促进渔药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环保化、生物化和创新化。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渔药检验检查,严厉处理违规违法生产单位。加强渔药销售管理就要加强渔药市场的监督和指导,严厉打击地下无证经营,彻底清除经营假药、劣药和禁药的销售单位。加强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是极其重要也是渔药管理上最薄弱的一个环节,相关部门(如水产技术推广站)应多提供技术指导,经常向养殖户传授渔药的相关知识,辅导养殖户如何鉴别渔药质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养殖户的用药进行检查监督,抽检养殖户养殖的水产品药残情况,检查药品仓库和用药记录,对违规、违法使用假药、劣药和禁药的养殖场要作严肃处理。至于完善监控系统方面,相关部门要努力完善现行的渔药法规,从渔药原料采购、生产、贮藏、销售、到最后使用都应制定系统的法规制度。

5、加大渔药的开发研究,鼓励创新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剂的研究。杀虫药必须摆脱目前以农药为主体的格局;消毒剂除了氯制剂、碘制剂等普通类型外,应鼓励开发高效、低残留新品种;抗微生物药应朝着“三效”(高效、长效和速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和用量小)和“两低”(低残留、低毒)的方向开发,提倡对生物制剂尤其微生态制剂、“三效”中草药等制品的开发研究、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