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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