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章第11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党章第21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党章第22条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党章第22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章第22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党章第22条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章第22条规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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