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亏损,是指由于市场变化或经营失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某项投资经营活动的资产投入大于收益的情形,两者之间形成的差额即为亏损额。对于这种亏损,在日常经营中,应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主要是公积金)中予以弥补,有时也可以用增加出资额的方式予以给补。
在成员退社时,如果存在亏损的,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该退社成员也应予以承担。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与债务。”依据这一规定,在成员退社时,应就本社此前的经营亏损进行核算后,对于该亏损分摊到退社成员的比例要求其按规定予以承担。对于亏损额分担比例的计算,一般应依照章程规定的办法执行;章程未规定亏损分担办法的,应根据成员大会的有关决定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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