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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退社时,对本社的经营亏损是不是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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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员退社,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向本社提出退社的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出资设立的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组织,这种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种类越多,服务越充分,越能吸引更多的成员入社。同时,如果一个成员觉得自己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己继续留在该社时,他也可以自己提出退社。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成员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需要成员作为服务对象及服务的提供者,因而成员的退社也会对其经营活动的开展与发展造成影响。为此,本法针对不同的成员退社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对于个人成员的退社,本法要求其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提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为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成员对该成员退社作出安排,如他为其他成员提供的服务要另行安排人员承担等;二是要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产及其盈余分享、债务分担等事宜进行结清核算。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某合作社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一日,则个人成员提出退社应在当年的九月三

十日前提出。当然这只是本法的一般规定。对于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章程作出有别于这种时间限制如要求更早时间提出退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