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景观环境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可采用绿化等手法适当美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予以拆除。 (2)公共场所的沟渠、池塘、人行便道的铺装宜采用当地砖、石、木、草等材料,手法宜提倡自然,岸线应避免简单的直锐线条,人行便道避免过度铺装。 (3)村庄重要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应俭朴亲切,以农村特色题材为主,突出地域文化民族特色。 (4)公共服务建筑应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宜小不宜大,建筑形式与色彩应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 (5)根据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和民族特色确定建筑外观整治的风格和基调。 (6)引导村民逐步整合现有农民住宅的形式、体量、色彩及高度,形成整洁协调的村容风貌。 (7)保留利用村庄现有水系的自然岸线,整治边坡与岸线建筑环境,形成自然岸线景观。 (8)保护利用村庄内部的古树名木、祠堂、名人故居、碑牌甬道、井台渡口等特色文化景观,并应符合《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中11.2.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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