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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厂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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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三)设有检疫室;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九)防疫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