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应根据调入地的要求,申报调运检疫。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或相关设施进行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在县外调入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应征求县植物检疫站意见,经同意并经调出地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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