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用菌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生产经营许可,由申请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审查后,向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栽培种(三级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由申请人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审核合格,依法取得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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