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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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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条款明确了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按选区为单位提名产生,推荐主体是政党、人民团体,也可以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但政党、人民团体的范围,是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