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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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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 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 务主要有:(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 委托代销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2)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 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 标签。(3)种子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 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 包装内种子相符。(4)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 (5)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 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法第36条规定: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 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6)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根据种子法第31条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 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种子。 ? 种子法第3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 主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