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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