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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能否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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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