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生产许可证号、进口登记证号或饲料产品审查登记证号。
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产品,凡属于农业部2003年第318号公告规定的191种产品范围之内的,必须取得农业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并将证号标明在饲料标签和包装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饲添(2000)1111,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饲预(2000)1111。对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取得进口登记证后,方可销售,并将证号标明。对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必须取得省饲料办颁发的审查登记证明后方可生产销售。
2、检查产品批准文号。
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产品必须取得省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
3、检查饲料标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必须附具饲料标签。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内容可以印制在饲料外包装上,不必单独另外附具标签。
4、检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饲料和添加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合格证要填写规范,不得套印在标签和外包装上。可放于包装内或者附具在外包装或者饲料标签上,也可以在饲料包装物或饲料标签上加盖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印章,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辨,无合格证或者套印则视为无合格证。
5、检查执行标准。
生产企业执行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什么标准编号。标注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必须与标准一致,既不能标高更不能标低,避免引起争议。
6、检查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在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农业部2001年20号文件的规定。必须在标签上标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停药期、配伍禁忌等内容。停药期即使为零天也要标注。否则定性为标签不符合规定。
关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使用,目前有些企业存在滥用药物的情况:(1)没有执行停药期规定,不标注停药时间;(2)超量使用药物,规定使用50克,为了提高药效或促进生长,加倍使用100克。(3)超范围使用,有的药物只能使用在特定动物的特定阶段,但是有的企业没有明确使用阶段,或者不该使用的动物进行了添加,容易造成中毒。例如:喹乙醇只能用于猪的促进生长,禁止用于家禽,禁止体重超过35千克的猪使用。停药期是35天。马杜霉素只能用于鸡的球虫病,而且产蛋期禁用;不得用于其它动物。这些药物的使用农业部[2001]20号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执行,可能造成畜禽中毒或者死亡,引起饲料企业和养殖户纠纷。
7、检查外观。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直观检查,粉状饲料有无霉变、污染、结块变质;颗粒饲料有无霉变、污染、结块变质以及粉化率情况。
8、质量抽检
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实际需要,每年饲料监督检验部门可以对饲料进行抽检。通过实际检测可清楚知道饲料产品内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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