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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