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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统计指标概念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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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水产品产量:指本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全社会人工养殖)并捕捞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捕捞多少,就算多少。不论自食的还是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
  在进行统计时,有几项规定:
  ①渔业生产过程中用作继续扩大再生产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鱼饵及转塘鱼、存塘鱼,因不是最终成果,故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②渔业生产单位出售之前已经变质或因残次不能食用的水产品,不论是改作饲料、肥料还是其他用途的,从渔业生产意义上,是一种无效结果,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③在淡水生长的各种水生植物如莲藕、菱角等,因属农作物的范畴,均不包括在水产品产量之内。
  ⑵水产养殖产品、天然捕捞产品:凡人工放养繁殖的水产品生产划为养殖(养殖产量一律以捕捞的产量计算,已养成而示捕捞并继续放养的不应包括在内);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生产都划为捕捞。在淡水水域中,凡是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管理的,其捕捞的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计算为淡水捕捞量
  ⑶淡水养殖面积:是指已放养鱼苗、鱼种等水产品苗种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池塘、湖泊、水库、沟渠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应包括稻田养鱼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