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之一)1、明确现场鉴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指出:“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在现场鉴定之前,上述两种因素都可能存在,也可能只有一种因素的存在,这就需要从技术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来调查取证进行现场技术鉴定。从根本上解决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在意见上的分歧。如何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到底由哪一级机构来解决?2、明确申报机关的性质及责任。《办法》的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以往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是依据《种子法》里的有关条款,但是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差,处理的形式多样,有的是农技部门人员,有的是直接请专家找权威,处理中透明度不强,甚至夹带感情色彩。不仅增添了处理的难度,有时也还容易印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现在《鉴定办法》明确了有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即种子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在田间现场鉴定当中的专家鉴定组有种子管理机构专门组织安排,组成人员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征得申请人和当事人同意,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种子管理机构发放聘书,即在聘任的有效期内参加的田间现场鉴定意见有效,反之,专家组对鉴定的意见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的种子出现质量纠纷后,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一是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农业、工商等部门协调解决;三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一是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农业、工商等部门协调解决;三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种是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自行和解解决纠纷。协商是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最常用的方法,可以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消耗的精力和费用,节约时间,有利于化解矛盾,防止损害的扩大。
第二种是调解。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作为中间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公正地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第三种是仲裁。用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以后所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向法律规定所设置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种是起诉,当事人就用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 所有羊场都要进行羊痘免疫注射吗?
下一篇: 带鱼的哪些部位入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