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点出发,认为水资源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作者认为:一,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水资源在我国应属于公共物品,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二,国家水资源的管理可借鉴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转让;三,从所有权来看,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四,西方国家法律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仅具有参考意义;五,1976年由国际水法协会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的关于水法和水行政法的第二次国际会议上,公开提倡:一切水都要公有,为全社会所有,为公共使用或直接归国家管理。
水资源使用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水资源使用权是水权的一种,水资源使用权源自水资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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