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
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
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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