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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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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有经营农药资质的公司或门市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种植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农垦系统、粮食系统、日用百货、超级市场经营卫生杀虫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