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有经营农药资质的公司或门市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种植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农垦系统、粮食系统、日用百货、超级市场经营卫生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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